破除论文“SCI至上”,让学术回归“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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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论文数量、被引次数、高被引论文、影响因子、ESI排名……曾经困扰众多高校科研工作者的这些指标将被更加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替代——近日,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破除论文“SCI至上”。
“近年来,SCI论文及相关指标已经成为学术评价,以及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才评价、学科评估、资源配置、学校排名等方面的核心指标,使得高校科研工作出现了过度追求甚至以发表SCI论文、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为根本目标的异化现象,科技创新出现了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等问题。”教育部科技司相关负责人犀利指出论文“SCI至上”的负面影响。
他还强调,此次就是要以破除论文“SCI至上”为突破口,小切口、大转向,拿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实招硬招,破除“唯论文”的现象,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推动高校回归学术初心,净化学术风气,优化学术生态。
从“一把尺子”到分类评价、同行评价
SCI,美国创办的科学引文索引。作为一个分类数据库,就如同图书馆内的图书分类卡片,通过统计论文的研究领域、方向、被引频次,为科技工作者查阅最新文献、跟踪国际学术前沿、科研工作提供帮助。
可就是这样一个本质上是文献索引系统的工具,其相关指标却被直接应用于科研评价,成为对科研人员、学科,乃至大学评价的“一把尺子”。
“这种评价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是不能把SCI论文简单等同于高水平论文。二是SCI论文的引用数反映的是论文受关注情况,不能对应于创新水平和实质贡献,高被引论文更多反映的是学术研究热点,并不直接说明其创新贡献。三是论文主要是基础研究成果的表达形式,SCI论文相关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科技创新贡献,不适用对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的评价。”
科学评价学术水平是一个复杂问题,需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记者注意到,为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评价工作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意见》提出三方面举措:
一是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对不同类型的科研工作分别建立各有侧重的评价路径。对于成果产出的主要表达形式是论文的基础研究,坚决摒弃“以刊评文”,评价重点是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评价重点是对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以及带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不以论文作为单一评价依据。对于服务国防的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般不把论文作为评价指标。
二是真正发挥同行专家作用,完善学术同行评价。要完善规则,引导学者在参加各类评审、评价、评估工作时遵守学术操守,负责任地提供专业评议意见,不简单以SCI论文相关指标和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并遵守利益相关方专家回避原则,倡导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信誉制度。
三是规范评价评审工作。大力减少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三评”事项;评价指标、办法要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是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意见;评价方式要实行代表作评价,精简优化申报材料,不再要求填报SCI论文相关指标;评价过程要遵循同行评价原则,对评审对象合理分组,遴选合适专家,并合理设定工作量等。
不是否定SCI,更不是反对发表论文
《意见》刚一出台,便在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但也有人提出问题:以后各类评审中论文还有用吗?又该怎么用?
“文件的出台是为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等现象,破除的是论文‘SCI至上’。”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这不是否定SCI,更不是反对发表论文:“论文是科技创新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我们鼓励发表高水平、高质量,有创新价值,体现服务贡献的学术论文,在国际学术界发出中国声音。但在学术评价中,不能简单以SCI论文相关指标来判断创新水平;在各类评价活动中,要合理使用相关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引导评价工作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
记者注意到,为了引导学校正确使用SCI论文,《意见》给出了“负面清单”。
针对学科和学校评估,要求减少排名性评价,坚持分类和分领域评价。在评估中要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审慎选用SCI论文数量等量化指标,同时引导社会机构科学开展大学评估排行。
针对职称(职务)评聘,要求建立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考察重点是人岗相适,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职称(职务)评聘的直接依据,以及作为人员聘用的前置条件。
针对学位授予质量标准,要求学校应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过程,不宜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
而为了扭转考核奖励功利化倾向,要求学校不宜设置对院系和个人的论文指标要求,解除SCI论文相关指标与资源配置和绩效奖励的直接挂钩关系。
“不宜”等非刚性要求给予学校政策灵活度
在提出上述清单时,文件中有些表述是“不得”,有些表述是“不宜”。这背后有什么考虑?
“不同内容的表述方式不同,在涉及功利化倾向方面,使用‘不得’,意味着明令禁止,坚决摒弃已有做法。有些则考虑到我国高校的发展水平还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也不一样,采取非刚性的要求,是为了给学校一定的政策灵活度,发挥学校主动性,由学校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学科发展特点的具体政策。”上述负责人表示。
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例如文件第九条中,‘不宜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表明我们反对学校层面做硬性规定,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在一些基础学科,导师和院系从科研能力培养、科研实践训练的角度出发,对学生提出相应要求是合理的,也是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意见》落地,教育部要求“双一流”建设高校,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检查修改相关制度文件及“双一流”建设方案;教育部也将提出具体落实举措,还将通过督导等方式进行检查。其他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作者:付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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