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研究生导师“十不得”,导师再也无法只手遮天?

2020-11-13 10561

官方近日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①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③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④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十不得”行为,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定底线。

整治不良之风仅颁布准则就能了事?

此举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此举初衷是为了制约导师的不良行为,例如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不仅能够让研究生明白导师的权力边界,也能让导师知道不能触碰的底线,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效的政策制约,能让导师心里有把“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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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有不少人对于“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发生不正当关系”,都认为这本该是为人师表应该有的行为准则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却变成了一项规定,让不少人觉得匪夷所思,更多人对于这项规定表示质疑:导师是否侮辱、公允如何评判?发生不正当关系又该如何界定?在高校学生的维权之路如此之难,导师的权力又如此之大,在两者关系之中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违反规定会有什么惩罚?都是急需相关详细的解决方案,不然也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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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标仍需治本 举措应落到实处

文件的出台,但是仍只是目标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评判标准或者惩罚措施。例如针对“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发生不正当关系”需要进一步开通举报渠道,学生应该有权有地方去举报,举报后应该去核实去查证去处理,并且如实举报的应该得到保护,不实的应该惩处,而对于学生的保护也可以实施学业退出补救机制,不至于让学生觉得得罪了导师、整个学业都毁了;而对于导师,一个严格的可操作的规定,必须有一定的处罚措施,对违规人员采取适宜的措施,令其改正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吊销专业资格,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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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文件不该成为一纸空文,变革的动力更不该由频发的不良事件来推动,但是对于高校的研究生群体以及导师群体有相关的政策来制衡,仍需要具体的实施步骤、评判标准,才能更加端正学术之风,充分保障学者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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