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第一单位的界定原则是什么?
论文第一单位的界定原则是什么?一般来说,如今论文发表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发表高水平SCI比例增加;第二,中科院分区标准逐渐生效;第三,更加注重自己的原创成果,也就是自己作为重要成果的第一单位。那么论文的第一单位是如何界定的呢?下面由艾思科蓝小编给大家说说论文第一单位的界定原则。
首先,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来自同一个组织,头上的标记是1。那么,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单位即是论文的第一单位,是版权拥有者。
第二,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单位不一致,这是最复杂的。一般来说,如果第一作者的头部会标记1,那么第一作者所在的单位就是第一单位。许多通讯作者会要求第一作者将其标记为2,并将其标记为1,因为他们的单位是第一单位。然而,许多杂志严格按照作者的顺序标记作者单位12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在提交之前进行谈判,以确定谁是第一单位。如果第一作者是第一单位,最好的标记方法如下:第一作者1。。。通讯作者2(1为第一作者地址,2为通讯作者地址);如果通讯作者是第一单位,最好的标记方法如下:第一作者1,2。。。通讯作者1(1为通讯作者地址,2为第一作者地址,这也是标准的国际标记方法)。
第三,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沟通作者的情况。由于它是共同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它表明作者的排名没有特定的顺序。当然,作者的单位在理论上也属于平行第一单位。然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基本上没有得到承认。即使是共同的游戏/通信,排名也是按顺序排列的,这属于我们的特点。在这一政策下,它将不可避免地抑制科学研究合作,特别是真正的科学研究工作。毕竟,每个人都为一个话题付出了很多,但他们的单位只承认第一个单位,所以合作伙伴不愿意为一个项目做出太多贡献。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家阳也对只承认第一单位的制度进行了评如何鼓励合作?
其实细思极恐,我们只认可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就是我们心知肚明,目前国内挂名等不当署名特别严重。然而这种“只认可第一”的制度对于防止不当署名有作用吗?显然没有,如果我对该课题奉献不够,只是带名,是不是第一我就不在乎了,毕竟“零胜于无”。如果是实实在在的合作,各自从各自的优势专业出发,共同做一个项目,尤其大家的付出比较均衡时候,第一单位界定不好,必然会对合作意向有所冲击。
第四,同一个作者身兼数职。我见过以下这种标记方法的,比如某大牛来源于abc三个机构,他的单位描述如下:我的地址是.a+b+c;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三个机构都认为自己是第一单位,然后都给大牛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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