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家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招生简章。第二条 学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三条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最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四条 学校采取“申请-考核”制方式选拔招收博士研究生。第五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按照学位授予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两类。学术学位按学科设立,突出博士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培养;专业学位按类别(领域)设立,突出博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第六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按照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全日制学习方式要求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在校学习;非全日制学习方式是指采取多种方式和周末假期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学校仅“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计划(在职)”招收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其他招生计划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第七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按照招生方式分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三种方式。1.普通招考:面向社会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择优遴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硕博连读:面向本校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择优遴选攻读博士学位(限学术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3.直接攻博:面向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全国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择优遴选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学校仅“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计划”招收专业学位直博生。第八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按照毕业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类。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第九条 2025年学校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1000余名。《重庆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学院各专业(领域)招生人数为计划招生数,实际招生人数根据国家下达计划情况有所增减。第十条 招生计划按类型分为普通招生计划和专项招生计划两类。专项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对口支援部省合建计划” “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 “援疆博士师资计划” “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计划(在职)”等国家专项招生计划,以及重庆市“市属高校选派优秀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专项工作”专项招生计划等为定向就业专项招生计划;“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计划(非在职)”等其他专项计划均为非定向就业专项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理学和工学门类学科专业招生计划5个、其他学科门类学科专业招生计划1个,其中汉族考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单列临床医学专业南疆高校教师计划1个,对考生民族不限)、“市属高校选派优秀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专项工作”等专项招生计划仅部分学院和专业招收,具体详见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定向就业专项招生计划限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和非定向就业专项招生计划,可招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或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第十一条 博士生招生计划按招生方式分为直接攻博招生计划、硕博连读招生计划和普通招考招生计划,各招生方式的招生计划,详见报考学院公布的相应招生方式考核录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及学风端正。2.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5.报考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报考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限。6.符合报考学院规定报考专业博士研究生的申请条件和要求。7.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8.报考国家专项招生计划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考生,除满足上述“1-6”报考条件外,还须符合教育部、重庆市及相关单位推荐报考条件和要求。第十三条 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满足本招生简章“第十二条”中第1、3、4、5、6条规定。2.学制期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3.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4.报考学院规定的其他学术报考条件,具体咨询报考学院。学校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不采取硕博连读方式选拔录取。第十四条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满足本招生简章“第十二条”中第1、3、4、5、6、8条规定。2.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高校的2025届优秀本科生,具有推荐免试资格,手续完备,材料齐全。3.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除“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计划(非在职)”外,学校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不采取直接攻博的方式选拔录取。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国家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开通时间另行公告),向社会公开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报名、考核及录取等招生工作流程,详见《重庆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第三章 推荐免试招生”相关内容。本招生简章规定报名、考核和录取等招生环节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主要适用硕博连读和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第十六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申请材料提交和报考学院审查三个阶段。考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报名、提交申请材料,且通过报考学院审查,视为报名完成。第十七条 考生网上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本招生简章和分学院招生专业目录,提前咨询报考学院和报考导师,确认本人符合相应报考条件以及拟报考导师余有招生计划指标后,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进入“博士网报”,按要求填报提交准确、完整的报名信息,缴纳报考费(200元/人)。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均按要求完成后,视为网上报名完成。申请硕博连读和普通招考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网上报名时间如下:1.硕博连读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1日10:00至2024年11月25日17:00。2.普通招考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25年2月26日10:00至2025年3月26日17:00。第十八条 同一招生方式(硕博连读/普通招考),考生网上报名限报本招生年度各类型各专业博士研究生一次,多报、错报均为无效信息;考生务必保证网上报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填报确认提交后,不予修改;因虚假信息报考,获得准考资格、入学资格、学籍或学历学位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第十九条 考生应在安全场所上网申请、支付报考费,因自己操作失误或网上支付账号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学校概不负责。网上支付报考费前务必慎重考虑,因考生原因不能参加申请考核,已支付的报考费不予退还。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须牢记网上报名号、设置的用户名及密码,以便随时浏览、打印本人报名信息。第二十条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登录重庆大学研究生招生服务系统(网址:http://syk.cqu.edu.cn),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1.硕博连读考生申请材料提交时间:2024年11月26日15:00至2024年12月3日17:00;2.普通招考考生申请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3月27日15:00至2025年4月10日17:00。1.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生成下载)。2.至少两名报考学科专业领域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专家推荐意见(附件1)。3.考生硕士学位证、毕业证扫描件(应届生提交学生证扫描件,在录取当年入学前须补交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硕博连读考生提交学生证扫描件以及本科学位证、毕业证扫描件;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网上报名考生,须提交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扫描件)。5.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如无评议书,请咨询报考学院,按报考学院要求提供其他替代材料。6.考生自我评价及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书(附件2)。7.除报考“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计划(在职)”考生外,其余考生均须提交“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承诺书”(附件3)。8.报考本招生简章“第十条”中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考生,按相关要求提交经相关部门/所在单位审核通过的审批表/推荐表。第二十一条 考生按要求完成申请材料提交后,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报考学院对考生报考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申请资格。对不符合本招生简章“第三章 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准考。审查发现考生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存有疑问,或本科、硕士阶段学籍、学历或学位信息校验未通过,考生须在学校申请资格审查结束前,相应提交教育部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位认证报告。对不能按期提供相应认证报告者,不予准考。
第二十二条 报名完成考生可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环节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申请材料审核、综合考核及体检。考核具体时间、地点、流程和方式等相关事宜,详见重庆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报考学院网站发布的考核录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由报考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针对考生的思想道德品质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品行学风、学习(工作)态度、专业伦理等方面。第二十四条 根据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的不同,普通招考考生、硕博连读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1.学院组建审核专家组,按照公布的申请材料审核办法和程序组织审核。2.基于考生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申请材料,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给出相应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4.申请材料审核结论及成绩,由报考学院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并发布综合考核的具体时间和要求。1.学院组建申请条件审核工作组,依据本招生简章“第十三条”及报考学院考核录取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学术性申请条件和要求,对申请考生申请基本条件及学术性申请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审。2.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专业学位培养科,针对“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优秀”条件要求,组织对已通过学院初审的申请考生进行复审。4.复审结论由报考学院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并发布综合考核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核由报考学院具体组织实施,针对考生的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水平考查及由报考学院组织的其他考核等,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执行。2.专家组根据招生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英语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等。3.通过学术水平考查,专家组给出考生英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和综合面试成绩(各科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1.报考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定位,按需设置除学术水平考核以外的其他考核。2.考核的形式、内容和要求参见报考学院考核录取实施细则。3.其他考核成绩计入综合考核成绩的权重,由报考学院确定,具体参见报考学院考核录取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所有考生均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体检。体检机构为学校A区、B区或虎溪校区校医院,体检具体时间由报考学院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重庆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学院考核录取实施细则、考生考核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综合考核(含单科)成绩不合格或身心健康状态不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均不予录取。第二十八条 “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计划(非在职)”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按照专项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拟订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其他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报考学院严格按照考核录取实施细则,依据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成绩(硕博连读考生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合格但不计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在报考学院、报考导师、招生方式(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及学位类型的招生计划限额内,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订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第二十九条 “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计划(在职)”定向就业专项计划,按照专项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拟订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第十条”所列的其他定向就业专项招生计划,均依据同一招生方式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成绩(硕博连读考生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合格但不计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标准分数,在各专项招生计划内(“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在招生学科门类或专业的招生计划内),分别按照总成绩标准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拟订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1.考生总成绩为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加权后的成绩,计算方式详见报考学院博士研究生考核录取实施细则。2.考生总成绩标准分数=(考生总成绩-考生报考学院报考专业所有考生平均总成绩)/考生报考学院报考专业所有考生总成绩标准差第三十条 考生本年度选定招生方式(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的申请考核成绩,仅对本年度相应招生方式博士研究生录取有效,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申请考核的考生,不得跨招生方式录取。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录取当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同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及社会监督。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若发现招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反映。 第四十二条 以虚假信息报考,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考核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已毕业者将追回学历证书、撤销授予学位。023-65111374/65105286/65102374(工作日08:30-12:00, 14:30-18:00);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大学A区研究生院416办公室;第四十四条 本招生简章未尽事宜以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文件为准,由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