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发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将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评价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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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以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构建企业主导、各主体协同的产学研融通创新体系为重点,推动全链条贯通、全领域覆盖、全要素融通、全方位保障,形成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互融共促的新格局。

其中,《意见》明确提出,将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等,作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评估和科研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
畅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
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无缝对接”部分,《意见》指出,要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途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岗位,强化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专业化服务,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加快成果应用。
《意见》还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资产单列管理改革,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全过程参与成果转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同时,健全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促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
在项目组织方式上,《意见》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产业应用导向,在指南编制、立项评审和项目验收中,合理增加来自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专家数量,推动科技界、产业界、用户等多方参与。
项目验收也将更加重视应用结果。《意见》提出,健全“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的项目验收机制,推动研发目标与产业化目标一体考核。
鼓励企业参与高校科研和人才培养
在“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部分,《意见》提出,加强创新主体协同联动。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加强与科技领军企业合作,注重从产业需求中凝练科学问题,强化战略性、前瞻性技术攻关。
同时,鼓励企业参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和人才培养,支持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共建研发机构、共设科研项目。
这意味着,校企合作将不再局限于成果形成后的技术转让,而可能进一步进入科研选题、项目实施和人才培养环节。产业需求将更早参与科研过程,企业也将从成果的“接收方”转向科研活动的参与者。
支持企业人才担任产业导师
在“提高创新资源统筹配置效能”部分,《意见》提出,加强人才协同培养和使用,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选派挂职、兼职和离岗创业政策,推广科技特派员等模式。
《意见》同时提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创新人才担任产业导师、产业教授,推广校企联合、工学交替和“双导师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家。
随着企业进一步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研究生参与的课题也可能更多来自真实产业场景。除了论文写作和实验能力,技术验证、工程实践、知识产权和跨团队协作等能力的重要性也将进一步上升。
科研评价正在增加一把新的“尺子”
在“营造深度融合的良好生态”部分,《意见》再次强调,要完善创新激励和评价政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等方面的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
其中明确提出,将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等,作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评估和科研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
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论文、专利和基础研究不再重要。《意见》同时提出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底层技术研发,开展颠覆性技术挖掘甄别,加速科学发现和技术突破。
更准确地说,科研评价正在原有成果评价之外,增加对实际贡献、协同创新和转化效果的考察。今后评价一项科研工作,除了看发表了什么、申请了什么,还可能进一步关注成果是否完成概念验证,是否形成技术许可、产品、标准或解决方案,是否与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以及是否产生可以核验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从“做出成果”走向“用好成果”
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成果转化能力将不再只是少数部门的辅助职能,而可能成为科研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平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金融服务,都需要更加专业的队伍支撑。
对科研人员而言,研究选题也需要兼顾学术价值与潜在应用。在项目启动阶段,应尽早明确合作主体、知识产权归属、成果使用方式和转化路径;在研究过程中,则要妥善保存实验数据、图片、引用来源和作者贡献记录,为后续发表、验收与成果转化提供完整依据。
科研成果从论文走向应用,并不只是多了一项评价指标,而是意味着科研活动的组织方式、人才培养模式和价值判断标准都在发生变化。成果能否被验证、被使用并产生实际价值,正在成为衡量科研贡献的重要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