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 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 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 1995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工作。 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向立法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独立承担或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项目。 荣誉奖励 1.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3.2008年,被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评为“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最佳宣讲奖; 4.2008年,入选“2008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 2009年1月14日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2008(第二届)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研究报告》); 5.2006年,刊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的《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一等奖。该文被黄菊副总理批阅。 6.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荣获金鼎奖(一等奖); 7.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 8.2001年,《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the Ralphe Bunche Award),该奖为国际商法论文一等奖。 9.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10.2008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获得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部级奖)二等奖; 11.2008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部级奖)评选中获得专著类三等奖; 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年度青年教师学术交流优秀奖。 1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年度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 14.2009年,《现代公司法》一书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 15.2006年,《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征文二等奖; 16.2006年,被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委讲师团评选为北京市第16届“灵山杯”优秀报告(党课)二等奖; 17.2005年,刊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的《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获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 18.2005年10月,获得《中国消费者报社》颁发的“三一五文化贡献奖”。 19.2004年,《站在理论的前沿》获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消费者报》社与《我与消法》征文一等奖。 20.2003年,《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获民政部“民间组织理论研究优秀论文奖”。 21.2001年,《论商事打假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获国家工商局、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12315”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文一等奖。 22.2001年,《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优秀科研成果奖。 23.2000年,《股东权保护概论》一书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第三届青年优秀科研成果专著三等奖; 24.1998年,刊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7月30日第63期的《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奖。该文被钱其琛副总理批阅; 25.1992年,《论证券交易立法的若干问题》获中国政法大学四十周年校庆研究生有奖征文一等奖。 代表性项目 1.中国法学会省部级课题《股份公司类别股份制度研究》CLS(2011)C19; 2.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09SFB1007); 3.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研究》(2009JJD820009); 4.教育部2009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课题《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5.教育部2008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弘扬股权文化,完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6.中国人民大学985课题《完善我国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主持人(2008年); 7.住友财团2008年度亚洲地区日本研究资助计划课题《中国公司赴日本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主持人(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 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05CFX013)课题主持人。2009年3月12日,该课题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成果; 9.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社会法基本理论研究》课题主持人; 10.独立承担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资助的研究项目《欧盟公司法及其对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启示》; 11.独立承担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公司集团法律制度研究》; 12.独立承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的课题《证券交易所法律地位比较研究》; 13.受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之邀,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资产优化机制研究》,负责撰写《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监管体系》部分; 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法原理》课题组成员;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课题组成员; 16.科技部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研究》课题组成员;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商行政管理对电子商务秩序的有效监管研究》课题组成员; 18.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研究》课题组成员; 19.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的《证券市场中的诚信体系研究》课题组成员; 20.商务部《WTO政府采购协定》专家研究组成员; 21.亚洲开发银行(ADB)《中国公共债务管理研究项目》法律咨询专家; 2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调研》课题组成员; 23.福特基金会赞助的《中国与经济全球化》课题组成员; 2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委托的《证券执法合作机制研究》(2006年至2007年)课题主持人。 其它 一、国家经济立法和政策研究活动 1.2004年至2005年,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很多建议被采纳; 2.2005年11月23日,参加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 3.2006年2月26日,参加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 4.应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邀,于2003年3月31日参加《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家座谈会》,并提交书面研究报告,主张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 5.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3年7月11日向全国政协常委会作了《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的专题发言,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难点问题发表学术见解。认为,公司法、证券法与证券市场既要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6.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提交了《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计3万字。其中多项建议被2003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采纳。 7.为《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提出了“要强调保护供应商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特殊民事合同”等观点,被2002年6月颁布的《政府采购法》采纳。 8.自2002年开始,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合伙企业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 9.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于1995年11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独资公司条例草案》试拟稿,并作为主笔起草了第一稿和第二稿,1·2万字。 10.受原国家计委之邀,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于1988年参与起草《固定资产投资法》; 11.对《证券法》、《食品卫生法》、《统计法》和《反倾销条例》等草案提出立法建议; 12.受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于1998年独立撰写了《深圳经济特区独资企业条例(草案)》的起草大纲,并参加撰写《深圳经济特区商人条例(草案)》。该条例于1999年颁布; 13.独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学者建议稿》(中英文对照),该建议稿与《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学思考》一文系王家福与胡康生主持的国家重大项目《邓小平法制思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子课题; 14.应国家工商总局之邀,于2004年1月12日参加《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该规定已发布实施; 15.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西部开发促进法草案》起草小组咨询专家; 16.应信息产业部之邀,于2004年1月17日参加《电信卡管理有关问题专家咨询会》,并提出政策建议; 17.应商务部之邀,于2003年10月参加《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稿)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18.应中国银监会与国务院法制办之邀,于2003年6月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改稿》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19.应财政部之邀,于2004年9月参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0.应中国银监会之邀,于2004年8月参加《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和《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1.应国务院法制办之邀,于2005年7月参加《电信法草案》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2.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5年4月13日出席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专题座谈会。 23.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5年5月30日出席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举办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提交《加强与繁荣社会法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论文。 24.应中国证监会之邀,于2003年12月4日参加“完善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专家建议; 25.应中国证监会之邀,于2004年5月21日参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权利性质”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专家建议,主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 26.应最高人民法院之邀,先后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关于证券公司破产时股民保证金是否应当优先取回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等民商法领域重要司法解释和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27.2006年6月28日,出席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主办的“西部开发促进法中-加国际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28.2007年5月16日,出席财政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专家座谈会”,并就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表了专家意见。认为,政府采购法既具有节约采购资金、培育政府采购市场的经济功能、遏制腐败的政治功能,也具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功能,主张进一步重视社会政策的立法价值目标。 29.2007年6月19日,出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理论研讨会”,并以《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药品安全问责体系》为题作了专题发言。呼吁有关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联动监管机制,切实扭转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监管现象。还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 《制药企业社会责任导则》,强化制药企业的社会责任。 30. 2007年6月28日,出席中国工商学会举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并发表了《建设服务型法治工商》的演讲。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改革和创新要瞄准服务型角色定位。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首要服务就是尊重型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尊重企业 的首创精神,放松不必要的经营范围管制和股权出资限制;要提供规范快捷的市场准入服务,取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设定的不必要门槛;要提 供保护型服务,切实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公正、交易迅捷和竞争公平;要提供行政指导服务,对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善意提醒。还就打造法治工商的六大原则 进行了阐述。 31.2007年11月20日至21日,出席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昆明召开的经济立法规划座谈会,并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商事立法》为题作了专题发言。他认为,完善商事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的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 略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主张进一步提高商事立法质量,重视商事立法的统一性、逻辑性、民主性、前瞻性、竞争性和可诉性。建议立法机关根据科学发 展观的要求,对现行立法文件中有悖公平正义价值的条款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他还对制定商事登记法、推进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32. 2008年1月25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商务部条法司、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事务所在宁波召开的“公司诉讼以及公司纠纷案件非诉程序研讨会”。指出,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建立健全公司决议瑕疵救济机制对于维护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既要强调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保护股东的诉权,也要设计相应的股东滥权防弊措施;既要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又要兼顾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既要注重公司决策效率的维护,又要遵守交易安全的法律底线。 33.2008年3月17日,出席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专家研讨会”,主张《国有资产法》的主要立法任务是确认和保护国家股东权。建议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国家对企业出资后形成的股东权益,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选 择管理者以及分取利润等民事权利。至于国家基于公共政策对企业提供的专项拨款主要具有政府采购的性质,不宜由《国有资产法》调整。还就《国有资产法》对二级企业的法律监管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34.2008年4月7日,出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召开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专家论证会,认为我国对外国公司来华设立代表处应当采取允许与鼓励的态度,以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积极推进经济的全球化;同时应当完善公司登记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的合作监管机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5. 2008年4月16日,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立法规划工作专家座谈会”,并就完善商事经济立法项目发表了专家意见。 36.2008年5月5日,出席中国法学会与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在友谊宾馆联合主办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了修改意见。 37.2008年5月22日至23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38.2008年7月29日至30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39.2008年 11月25日上午,出席中欧司法研讨会,并发表了公司社会责任演讲。认为,既要强化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的 社会责任,也要强化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政府应当运用政府采购等手段鼓励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0.2008年11月26日,出席了中国证监会举办的“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围绕立法工作的思路和重点、执法体制和执法模式的完善以及司法环境的优化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41.2008年12月2日,出席全国总工会举办的“纪念厂务公开推行10周年座谈会暨企业民主管理高层论坛”,并宣读会议论文。 42.2009年3月18日,出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工作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43.2009年9月9日,出席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规范化与一人公司制度”座谈会。认为,鉴于大多数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是高校作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按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规范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重大现实意 义。建议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和业务等方面保持严格的法律界限。从长远看,可以积极探索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多元化试点。 44.2009年10月15日至16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45.2009年10月29日,出席全国政协组织召开的“新形势下社会和谐与稳定”研讨会,并在会上做了《构建群众维权友好型的社会环境》的发言。 46.2009年10月29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专家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47. 2009年11月27日,出席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办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审核工作研讨会,并就《联盟组织形式审核专家工作手册》和《协议书范本》的完善发表了意见。主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体不应当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当囊括方兴未艾的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并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发表了学术见解。 48.2009年12月17日,出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研究论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在北京瑞海姆田园度假村召开的专家论证会,并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立法得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等内容发表了修改意见。 49. 2010年1月14日,出席国务院国资委召职工董事制度研讨会。认为,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对于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都有积极作用,堪称民主治理工程、企业和谐工程。认为,职工董事 既具有董事的一般性,也具有职工董事的特殊性。职工的实际要对职代会负责,又要有自己的独立专业判断。他还就职工董事的薪酬制度和职工董事的诚信义务发表了专家意见。 50.2010年2月3日,出席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并从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的立法理念,基金会的设立与治理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稿发表了专家意见。 51.2010年4月21日,出席国家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召开的外资合伙立法效果评估座谈会,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了意见。他主张加大外资合伙制度对外宣传力度,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 制度,推动外资合伙制度的顺利实施。 52.2010年4月22日上午, 出席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召开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程序研讨会”。认为,在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登记实践 中,无论先行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还是先行办理新公司设立登记手续,都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他建议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纵向授权或者横向委托的方式确定由一 家公司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公司合并或分立的登记手续。他还就公司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核定、分公司及其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归属的变更、公司合并分 立等几种异议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53.2010年12月7日,出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草稿)》专题研讨会,并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研究咨询工作组副组长。 54.2011年3月31日,出席国家旅游局举办的旅游立法座谈会。并就《旅游法草案》中的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发表了专家意见。主张将旅游者改称旅游消费者,并从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多角度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55.2011年4月28日,出席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举办的食品安全监管座谈会,并就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见解。 56.2011年5月17日,应邀出席中纪委举办的“违纪股票处置问题”座谈会,并就违法违纪行为人违纪取得的股票的变现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 57. 2011年5月25日,出席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多元化经营”座谈会。就会计事 务所的混业经营、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制改为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等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 58.211年6月3日,赴深圳出席交易制度创新研讨会,并就《交易的本质和市场的界定》发表了专题演讲。 59.2011年6月13日,应邀出席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的“国家与国有企业法律关系”研讨会,就国家股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法 律法律关系发表了专家意见,并就国外某法院管辖的国外某公司诉我国某国有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国家享有豁免权的法律问题起草了专家证词。 60.2011年6月15日应邀出席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课题座谈会,欣然接受了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草案及其立法理由书》课题,并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和课题的研究思路发表了专家意见。 61.2011年6月27日至28日,应邀出席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专家座谈会,并就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表了专家意见。 62.2011年7月6日至7日,应邀出席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专家论证会,并就该条例的立法名称、调整对象和制度设计发表了重要的学术观点。 63.2011年7月12日,作为专家组副组长应邀出席了由商务部主办的《网络零售管理办法》起草专家论证会,并就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制度设计发表了专家意见。 64.2011年7月14日,应邀出席了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会议,并就鼓励职工持股、健全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等问题法律专家意见。 65.2011年8月7日,应邀出席国家广电总局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召开的国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组建专家论证会,就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中心与国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梳理发表了专家意见。 66.2011年8月24日,刘俊海教授应邀出席《经济日报》“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他认为,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并从完善诚信数据库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降低维权成本等方面 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二、国际学术交流 自1996年以来,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芬兰、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出席学术研讨会,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 1.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课题为公司的社会责任; 2.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研究课题为欧盟公司法; 3.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研究课题为美国公司法; 4.1998年12月赴香港参加“第四届亚太经济法论坛年会”,提交《强化公司董事责任的若干思路》(英文)。 5.1999年5月赴德国波恩大学参加“中国、印度与俄罗斯的管理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中国的法制改革》(英文)。 6.2000年,译著《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7.2000年,为美国罗伯特·汉米尔顿的《公司法》(英文版)作注,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8.2001年11月赴泰国曼谷参加“东南亚地区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中国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英文)。 9.受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委托翻译了《政府采购法草案》(2001年8月8日征求意见稿)。 10.2002年4月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参加“亚洲公司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论中国公司治理》(英文)。 11.2002年10月赴日本东京参加“亚洲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院在解决民商纠纷中的作用》(英文)。 12.2003年7月,应邀赴我国台湾地区参加韩忠谟教授基金会主办的《两岸公司法学术研讨会》,就《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与《中国大陆的有限合伙制度》发表了演讲; 13.2004年,主译的《法律的未来:信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4.2004年9月19日至23日赴越南河内参加UNDP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英语论文《中国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的案例分析》。 15.2004年11月2日至9日赴芬兰参加 “中芬破产法研讨会”,并发表英语演讲《中国破产法的争议问题》。 16.2005年3月14日至17日赴新加坡参加 “亚洲银行家高峰会”,并发表英语演讲《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与公司法改革》。 17.2007年2月22日至24日赴日本参加同志社大学主办的 “中日韩现代公司法新课题”国际研讨会,并发表演讲《中国新公司法框架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18.2007年3月30日,出席由OECD(国际经合组织)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共同举办的“中国公司治理政策对话会”。指出,中外各国公司治理相比既具有个性,也有共性,但总体而言共性多于个性。各国公司治理都要解决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人 与公司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具有透明度、民主性、和谐性,弘扬股权价值,强化社会责任。 19.2007年5月28日,应邀赴我国澳门地区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办公室主办的《修订商法典工作坊》,就《公司治理制度与实务》发表了演讲; 20.2007年6月7日,出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韩国开发研究院在北京饭店共同举办的“结构调整与经济变革背景下的国家政策与企业战略中韩企业研讨会,并发表了题为《中国企业法制环境改革和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的主题学术演讲。着重介绍和评论了中国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兴业、优化公司治理以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谈到新公司法大幅下调最低注册资本、 废除转投资限制的积极作用时,提醒投资者谨记扁平化的投资智慧,避免投资链条过长导致的失败公司家族。 21.2007年6月29日,出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与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举办的“二OO七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国际论坛,并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经营环境》为题发表演讲。 22.2007年7月至8月,应邀赴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教授,用英语讲授中国公司法; 23.2007年10月1日至4日,刘俊海教授应邀出席了新加坡腾福律师事务所举办的“2007年中国公司与税收研讨会”,并发表了题为《中国公司治理制度与董事责任》、《中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的学术演讲; 24. 2007年10月19日,出席由司法部和法国驻华使馆共同举办的中法“法律安全为经济发展服务”研讨会,并在“困境中的企业”单元发表了题为“中国公司重整制度的创新”的学术演讲。他介绍了中国公司重整制度的设计理念,并就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主体、公司重整计划的 通过与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等制度在操作层面存在的争点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公司重整制度与法国的公司保护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25.2009年7月至8月,应邀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作访问研究; 26.2010年1月24日至28日,应邀赴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与商学院作公司法专题讲座; 27.2010年5月4日至7日,应邀出席了新加坡腾福律师事务所举办的中国公司法研讨会,并发表了题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学术演讲; 28.2010年6月24日至27日,出席弗莱堡大学东亚法研究所举办的国际研讨会,并发表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与股东代表诉讼》的英语论文,并回答了听众提问。 29.2007年,主持翻译的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六国公司法专家联袂撰写的《公司法剖析》一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30.乌克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杂志编委。 其他商法学术活动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指导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百余篇,并多次应邀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博士生论文答辩。 多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宣讲公司法和证券法。从2006年到2008年,先后三次参加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2006年9月26日,前往昆明,为云南省省直机关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的法制讲座。2008年5月23日,前往北京,为中央和北京市国有企业作“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法制讲座。2008年7月2日,前往福建泉州,为泉州市委和市政府作“优化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的法制讲座。1999年11月,先后应邀给山西省委与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等部门作《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的学术报告。2008年4月18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作股权出资的学术讲座。 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和(三),)的专家论证会,并应邀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遇到的疑难法律案件(包括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发表专家意见。 多次为法院系统宣讲公司法和证券法。自1998年以来,作为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数十次在国家法官学院为来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和审判员讲授《公司法》和《证券法》,受到好评。自1998年开始,先后赴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山东、重庆、福建、河南、浙江等高级人民法院作公司法审判实务的演讲,并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中级人民法院授课。 多次为仲裁机构讲授公司法和仲裁员的裁判思维。2005年12月与2006年5月,两次应邀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讲授新公司法对仲裁实务的影响。多次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公司法专题讲座,并长期为新任仲裁员讲授《仲裁文书的写作规范与仲裁员的裁判思维》。2008年3月27日下午,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的2008年第三期仲裁员沙龙作《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的演讲。2008年8月28日,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08年第八期仲裁员沙龙作了题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前沿问题》的专题演讲。2011年6月23日上午,应邀赴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做了《公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的学术讲座。 多次为律师界做公司法与证券法专题讲座。多次应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南京市律协、重庆市律协、贵州省律协、江西省律协等律师协会的邀请,为广大律师讲授公司法专题讲座。2007年9月1日至2日,出席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并就广大律师关注的娃哈哈—达能之争的法律关系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发表了演讲。认为,法律不仅是斗争和诉讼的艺术,更是构建和谐、走向合作的艺术。主张律师界和企业界应当认真研究娃哈哈—达能这一标本案例,进而萃取出鼓励投资兴业、拓展律师服务领域的法律“营养素”。 多次为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宣讲公司法。多次为国务院国资委、广东省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举办的国有企业高管讲授公司法和证券法,并多次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央汇金公司、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华北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电信、五矿集团、光大集团、粤海集团、中诚信托等大型国有企业讲授公司法。并多次为长江商学院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与美国斯坦福大学举办的“企业新领袖培训项目”讲授商法和公司法。多次为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企业家培训讲授公司的社会责任方略。 自1998年以来,还应邀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四川大学、河北大学、深圳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科技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西北民族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内蒙古大学等高等院校作商法学术讲座。 多次应中国证监会邀请,为中国证监会党校讲授《公司法》与《证券法》等课程。多次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讲授《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密切跟踪新兴商法问题,并结合商法基本理论,多次向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日报(China Daily)、中国证券报、财经时报、中国青年报、经济参考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消费者报、南方周末等大众传媒就重大商法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学术效果与社会效果。